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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设计该如何保护版权?

来源:未知时间:2014-11-19 12:24点击:

10月28日,一篇名为《强烈谴责“人人网”对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平台”的无耻抄袭》博文引起了众人关注,毕业于北京大学、昵称为“小呀嘛小二美”的新浪微博用户指责人人网上线的“社团人”服务平台在网站建设思路、功能和布局上,抄袭了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平台”。一场有关服务平台涉嫌抄袭的纠纷就此拉开序幕。

争议起源:社团管理平台被指功能相似

8月22日,人人网旗下学生社团服务平台“社团人”正式上线,被人人网称作“为每个学生团体准备了一份厚礼”,但却立即受到了“抄袭”的指责。

指责者是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平台”的创建者、该网站目前的负责人, 2011级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的陈济美。根据她提供的资料显示,自2011年开始,她便组织同学立足北大,针对学生与社团的需求展开调研,发现校内的社团服务、管理存在着极大的信息化需求,社团活动的组织、宣传、管理也缺乏合适的网络平台,并据此确定了网站建设思路以及相关功能的设置。在2012年,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平台”上线,开始为北大校内同学与社团提供服务。“网站上线后,很快就得到了北大同学和学生社团的使用与推广。截止到目前,已经有一百多家学生社团在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平台’上注册并依托此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而在9月初,陈济美发现人人网“社团人”功能几乎与学校内部的“社团管理平台”网站一模一样,而在“社团人”官方团队的人员介绍中,其中一位是北京大学毕业的同学,并且这名同学在校期间也是学生活动的热心参与者,知晓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平台”的运作情况。

目前,陈济美已经对人人网“社团人”涉嫌抄袭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平台”的证据进行了公证,聘请了律师准备与人人网方面展开沟通。“如果抄袭这种成本最低的方式能够取得商业上的成功,以后谁还会来创新呢?”陈济美说。

面对来自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平台”方面涉嫌抄袭的指责,人人网也于10月28日发表了一份声明,称“社团人”的诞生来源于市场需求,享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导航布局、交互等方面均使用业内通行的形式;“社团人”产品团队并未听说过“社团管理平台”。“社团人”的产品设计团队也均无北京大学教育经历;“社团人”保留追究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平台”恶意中伤、诽谤的权利。

网站设计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针对这起纠纷,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邓宏光教授认为,网站设计,只要是独立创作完成,具有自己的个性和特点,一般可以认为构成作品,都可依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只保护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延及思想,也不会对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给予保护。“网站的相关设计、功能设置等方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不能笼统地下结论,必须要结合具体的情况,看相关的内容,是属于‘思想’的范畴,还是表达的范畴;如果是表达的范畴,还要看这种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曹新明教授对于网站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持有同样的观点。他认为,以网站为例,网站的主页、某个版面设计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给予保护,前提是网站主页、版面需要符合独创性条件;而网站的功能设置,则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于“表达形式”的定义,而是技术性的设计方案或者操作方法。“当然,如果网站的功能设计或者操作方法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则可以申请专利权,以获得专利保护。”

如何认定抄袭:需“相同+接触”

对于如何认定功能上相似的网站之间是否存在抄袭,曹新明表示,判断一方是否抄袭对方的作品,根据著作权基本理论,其判断标准就是“相同+接触”。

“具而言之,如果被指控抄袭者的作品与指控方的作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而且被指控抄袭者在其作品创作完成之前实际接触到了被抄袭作品,那么,就可以初步断定其抄袭了指控方的作品。这两个条件有一个不能成立,则可以初步断定被指控抄袭者没有抄袭。其中一个要点在于,指控方必须以确凿的证据证明被指控方在进行其网站设计前接触到了其网站设计和功能设置,否则仅仅以二者网站设计和功能设置相同,不能认定存在抄袭。”

邓宏光认为,人人网若要抗辩“社团人”在导航布局、交互等方面均使用业内通行的形式,则需要能够拿出证据,证明网站设计中使用的是处于公有领域的资料和设计,即不构成对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平台”的侵权。

服务平台该如何维权?

曹新明表示,如果相关网站的功能设置在已经公之于众的情况下,并没有获得相关技术方案的专利权,则这种技术方案就会成为公知公用技术,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

邓宏光提出,类似于这样的案件,当事者可以考虑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如果在后的网站实质性照搬在先的网站,那么,构成侵害著作权的可能性极大;如果在先的网站具有较大的知名度,且设计新颖独特,可以比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获得保护,当然,网站是否可以认定为‘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可以探讨,但思路上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并且,至少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规制。